詳細介紹
技術規(guī)范
一、根據《化妝品衛(wèi)生監(jiān)督條例》,為進一步規(guī)范化妝品行政許可工作,提高化妝品衛(wèi)生質量安全控制水平,加強化妝品生產經營衛(wèi)生監(jiān)督,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,制定本規(guī)范。
二、國家食品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負責批準化妝品產品技術要求,并監(jiān)督其執(zhí)行。開封凈化工程公司
三、化妝品產品技術要求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(guī)、標準規(guī)范。
四、化妝品產品技術要求應符合其文本格式的規(guī)定。文本格式應當包括產品名稱、配方成分、生產工藝、感官指標、衛(wèi)生化學指標、微生物指標、檢驗方法、使用說明、貯存條件、保質期等序列(見附件1),并按照《化妝品產品技術要求編制指南》(見附件2)編制。
五、化妝品產品技術要求是產品衛(wèi)生質量安全的技術保障。生產企業(yè)應當按照化妝品產品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經營,食品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化妝品產品技術要求作為開展衛(wèi)生監(jiān)督執(zhí)法的重要依據。
六、化妝品產品技術要求適用于化妝品新產品的許可和產品延續(xù)。
七、化妝品產品技術要求編號。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按照HZ+GT+年份+0000編制;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按照HZ+JT+年份+0000編制;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按照HZ+JF+年份+0000編制。"HZ"表示"化妝品","GT"表示"國產特殊用途","JT"表示"進口特殊用途","JF"表示"進非特殊用途","年份+0000"為化妝品批準文號(或備案號)的年份和順序號。
八、本規(guī)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。
化妝品安全通用要求
3.1一般要求
3.1.1化妝品應經安全性風險評估,確保在正常、合理的及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,不得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。
3.1.2化妝品生產應符合化妝品生產規(guī)范的要求?;瘖y品的生產過程應科學合理,保證產品安全。
3.1.3化妝品上市前應進行必要的檢驗,檢驗方法包括相關理化檢驗方法、微生物檢驗
方法、毒理學試驗方法和人體安全試驗方法等。
3.1.4化妝品應符合產品質量安全有關要求,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。
3.2配方要求
3.2.1化妝品配方不得使用本規(guī)范第二章表1和表2所列的化妝品禁用組分。若技術上無法避免禁用物質作為雜質帶入化妝品時,國家有*規(guī)定的應符合其規(guī)定;未規(guī)定*的,應進行安全性風險評估,確保在正常、合理及可預見的適用條件下不得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。
3.2.2化妝品配方中的原料如屬于本規(guī)范第二章表3化妝品限用組分中所列的物質,使用要求應符合表中規(guī)定。
3.2.3化妝品配方中所用防腐劑、防曬劑、著色劑、染發(fā)劑,必須是對應的本規(guī)范第三章表4
至表7中所列的物質,使用要求應符合表中規(guī)定。
3.3微生物學指標要求
化妝品中微生物指標應符合表1中規(guī)定的限值。
3.5包裝材料要求
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包裝材料應當安全,不得與化妝品發(fā)生化學反應,不得遷移或釋放對人體產生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質。
3.6標簽要求
3.6.1凡化妝品中所用原料按照本技術規(guī)范需在標簽上標印使用條件和注意事項的,應按相應要求標注。
3.6.2其他要求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(guī)和規(guī)章標準要求。
3.7兒童用化妝品要求
3.7.1兒童用化妝品在原料、配方、生產過程、標簽、使用方式和質量安全控制等方面除滿足正常的化妝品安全性要求外,還應滿足相關特定的要求,以保證產品的安全性。
3.7.2兒童用化妝品應在標簽中明確適用對象。
3.8原料要求
3.8.1化妝品原料應經安全性風險評估,確保在正常、合理及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,不得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。
3.8.2化妝品原料質量安全要求應符合國家相應規(guī)定,并與生產工藝和檢測技術所達到的水平相適應。
3.8.3原料技術要求內容包括化妝品原料名稱、登記號(CAS號和/或EINECS號、INCI名稱、拉丁學名等)、使用目的、適用范圍、規(guī)格、檢測方法、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風險物質及其控制措施等內容。
3.8.4化妝品原料的包裝、儲運、使用等過程,均不得對化妝品原料造成污染。直接接觸化妝品原料的包裝材料應當安全,不得與原料發(fā)生化學反應,不得遷移或釋放對人體產生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質。對有溫度、相對濕度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化妝品原料應按規(guī)定條件儲存。
3.8.5化妝品原料應能通過標簽追溯到原料的基本信息(包括但不限于原料標準中文名稱、INCI名稱、CAS號和/或EINECS號)、生產商名稱、純度或含量、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、保質期等中文標識。屬于危險化學品的化妝品原料,其標識應符合國家有關部門的規(guī)定。
3.8.6動植物來源的化妝品原料應明確其來源、使用部位等信息。動物臟器組織及血液制品或提取物的化妝品原料,應明確其來源、質量規(guī)格,不得使用未在原產國獲準使用的此類原料。
3.8.7使用化妝品新原料應符合國家有關規(guī)定。開封凈化工程公司